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未使用可为撤销商标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商标应在下列期间具有使用事实: 1. 自申请日起3年内,须提出**次的真实使用声明,未于期限内提出,如该商标尚在申请阶段,申请案会被自动放弃;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标已获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2. 自注册日起5年内,须提出*二次的真实使用声明,未提出则商标自动撤销。商标注册人应在注册满5年后(有1年宽限期,即为注册日起6年内)再次提交使用声明,否则同样会被自动撤销。但此*5年期之使用声明如无法提出,如商标未使用是因为明显非注册人可控制的,可另提未使用声明寻求豁免;但如因市场需求不足而未使用,该理由则不能被接受。 3. 在商标10年有效期内,如有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提请撤销。 要满足使用要求,商标应被使用于菲律宾领域,使用数量可为较小化,但须属商业交易行为;象征性的、非商业性之使用不适用。 商标未使用之诉可由任何具利害关系之第三方提出。商标未使用如是因进口限制、其他**政策因素、或其他非商标权人可控制事由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时,得免于被撤销。 如实际使用的商标是以注册商标调整修改后的形式呈现,只要两者差异不大,且修改并没有明显改变注册商标的识别特点,是被允许的。如调整不影响商标原来注册之识别性,修改已册之商标是可能的。 在续展中也需要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即在*10-11年也需要提交使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