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实质审查有什么要求? 1、要符合声音商标禁用条款的要求 《商标法》*十条即为禁用条款,在选择声音商标时,要注意避免违反该条规定。 (1)要避免使用与我国或者外国**、军歌或者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者近似的声音。 (2)宗教性音乐或者恐怖暴力的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也要避免选择,这类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声音是**无法进行注册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声音也不要选择作为商标使用,如果进行使用很可能面临工商部门的惩处。 (3)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声音商标选择时特别*对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侵犯。所以在声音商标的选择中,总是会有意无意的模仿别人在先的乐曲片段。如果对他人在先著作权造成损害的声音商标,也是无法得到注册的。 2、声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无论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还是声音商标,只要是商标就必须具备显著性特质。所以商标局在审查声音商标时,也会重点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质。哪些情况下的声音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呢? (1)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3、声音本身缺乏显著性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腾讯公司的“滴滴”声音商标其本身是缺乏显著性的,根据《商标法》*十一条*(三)项,该商标前期也无法获准注册。之所以得以注册,归功于常年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十一条*二款,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便于识别,故而可以获得核准注册。 使用显著性如何体现? 使用证据必须充分。 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时间足够长、证据足够充分,才可以证明该声音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该商品或服务类别形成的对应关系,公众可以通过该声音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