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1、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 2、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 4、使用**制 新加坡是使用**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5、注意点 若申请商标是*颜色申请,在申请时必须准确提供6份商标图案, 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则只需提供一份商标图案。若商标名称是中文,需要附上认证译本,该地区对于商标有中文,要求特别严格。